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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论是刑事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即使是需要人性化的判决,都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依据确凿证据为基础进行判断,作出判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和推论。然而,最近我看了一则报道,心中颇感疑惑
无论是刑事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即使是需要人性化的判决,都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依据确凿证据为基础进行判断,作出判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和推论。然而,最近我看了一则报道,心中颇感疑惑,说是南京市一位老大娘在上公共汽车的途中,跌倒在地。在这一过程中,另一辆公共汽车到站,从后门下来一位中年男子,第一个见到老太婆倒地,就将她扶起,同时上来一位老者一同扶起,并帮忙打电话通知老太婆的家属。家属来后,老者有事离开了现场,那位中年男子应老太婆家属之请,一同送老太婆到医院去治疗,期间,中年男子垫了200元钱。
在查出老太婆伤势严重的情况下,老太婆开口说是这位中年男子将她撞倒的。事态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老太婆将中年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13万元。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个中年男子,即彭宇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鼓楼区法院还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在法庭上,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证明不是彭宇撞的,“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他也希望能看到一个结果,还彭宇一个公道。判决出来以后,陈老先生失望了,他大声对着记者的摄像机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我们知道,从能行走的孩子到无论多大年龄的老人,只要是在行走过程中,都有可能摔倒,特别是老年人,特别是是在跑动的老年人,更容易摔倒。那么,出现行人摔倒,在找不到证人证明是谁撞的或是自己跌倒的,那就只能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但是,此案却采取了推断的方式,一是说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第一个去扶老太婆的。他与老太婆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请大家明白,是可能性,而不是肯定。二是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三是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法律是神圣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重调调查研究,以铁的事实作为断案的依据。推断只能作为查处案件的假设,是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的,然而,鼓楼区法院这样做了,以推断作为断案的依据;人证是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的,老者的证明是能作为依据的,然而,鼓楼区法院把它放到了一边,不予理睬。
还有,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婆既然说是被彭宇撞倒的,就应该举证如何撞倒的,有谁见到的。如果找不到证据,也只能自认倒霉,这才是正道。
如果推断能够作为断案的依据,那么,在我市有一位“雷锋式的人物”,他在街上看见穿着破烂不堪的流浪汉,特别是那种呆傻的,他就把这些人领回家,给他们洗澡,换新衣服,给他们吃的,甚至给一些拉不出大便的,用手从他的肛门里帮助掏出来。这些呆傻人的家人是否可以也上法庭告这位“雷锋式的人物”是他将他们弄傻的呢?不然,你怎么会这么好把他们弄到家里,给他们这么好的待遇。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做好事不留名的大有人在,无私“救死扶伤”的大有人在。怎么到了鼓楼区法院,就认为,“彭宇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而不是在情理中的事呢?这样的推断完全是在亵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我们应该振臂高呼一声:“以事实为依据,以铁的证据为断案的依据,绝不能以推断来断案!”
于2007年9月7日13点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