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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国文人很喜欢“意义”这两字。比如像如厕这么简单的事儿,一般人是不大会在意诸如拉屎放屁撒尿之类的事儿究竟有什么“意义”的,可是某国的文人就很在意这类事儿,不但很在意,还非要动用文字去长篇大论一番而不可
某国文人很喜欢“意义”这两字。
比如像如厕这么简单的事儿,一般人是不大会在意诸如拉屎放屁撒尿之类的事儿究竟有什么“意义”的,可是某国的文人就很在意这类事儿,不但很在意,还非要动用文字去长篇大论一番而不可:上可追索到古类人猿的便便究竟有无臭味儿,下可深入探讨到养生养颜的时尚美容之大问题上去。
比如一个地痞流氓酒后在大街上无事生非地闹事儿,或者随便找个人暴打一顿,那么某国滴文人一般而言是不会去打电话报警滴,因为这个地痞流氓的行为,在某国文人之心目中,好像跟法律压根就没什么关系,而恰恰跟什么“性本善”或“性本恶”之类的玄虚有着很大很密切地关联。结果,这些文人就开始去探讨诸如“意义”之类的问题,这样子,就可以把一个违反治安的屁大点的小事儿写成几十万字的长篇研究报告,还就可以名利双收,更可以成为什么“家”,这是某国文人最喜欢干滴事儿。
比如针对那个大骂穿和服的母女之大耍无赖行径的某精神病大学生的行为,某国的文人就又像群苍蝇闻见了腥味儿,并迅速地在第一时间内抢占了“意义”的发言权,简直看得我头皮发麻冷气连吸:一群精神不正常滴人干出了神经不正常滴事儿,按说找个疯人院把他们关进去也就完事儿了,或者干脆找法院一干二净地解决不就万事大吉了嘛。可某国滴文人是很不喜欢这么想也很不喜欢这么去办滴,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想尽办法把简单滴事情搞复杂,而且是越复杂就越好,这样子,那些文人就有屁可放有尿可撒有饭可吃有钱可赚啦。至于什么“爱国或者不爱国”的垃圾话,不过就是说说,吹吹,扯扯,顺便拉拉,且能拉多长就拉多长,这样子,就好玩了,畜版商和霉体就开心啦,这样子文人好畜版商好霉体就更好啦:大家都好了,那么牺牲掉个把人的公民权力也就无所谓了——这种事儿,是某国文人所最喜欢干滴事情!
这个“意义”的问题为何会产生?我看还是神经病太多,当然,总喜欢把最简单的事情给最大程度地复杂化,也都是因为在某国文人当中,神经病患者太多了滴缘故。
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几乎都不可能会去理会神经病的疯狂,但是某国滴文人,却很喜欢把神经病的歇斯底里之行为当作什么“很有民族骨气”之说法,并为了论证“很有民族之骨气”的说法而去长篇大论滴,这个是某国文人最喜欢玩耍的精神玩具啦。
不论看到或听到任何事件,某国滴文人最先想到的问题,往往并不是打算如何去解决这些客观问题,而恰恰是喜欢无穷尽地去探究“意义”两个字呵:“意义”看起来好像很好玩,百玩不厌,千玩不厌,万玩不厌,甚至玩到了棺材里面,哪怕到了玩完的程度也绝对不会产生厌倦感,这个就是某国滴文人之无法根治的精神错乱与重度癫痫。
这个很喜欢“意义”的“传统”,当然与红光亮的传统媒体之影响有着剧大的内在关系性,虽然现在看来那些媒体上的东西都是明显在骗人,可某国的文人显然并不打算去挑开媒体之骗人的帷幕,恰恰相反,他们还在竭尽全力地去帮着媒体去骗人,这样子,那这些文人口袋里的钞票就会多起来,且会越来越多滴!
很多问题,如果涉及到法律,就好办:侵犯了他人之合法权益的人,自然要法办,而不能用什么“主义”的“意义”去扯皮,更不能用什么什么鸣猪鼓气去为流氓盖上遮羞布:这个不是人道的做法,这个只是法盲们放的狗屁。
有法盲问我:“穿和服的母女被大学生所凌辱并轰赶的事件,连当值的警察都没去干涉,你又凭什么把大学生的爱国行为称作违法?又凭什么指责大学生的行为是侵害了他人之基本人权?”
我可真的无语了:难道几个失职的警察之无动于衷的旁观行为,就可以代替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这样,那某国为什么还要设置检察院和法院呢?如果每个警察可以代表法律,那么检察院和法院岂不又是多余的东西?
而且,那可怜的母女两人在被歇斯底里的十几个年轻人所肆意凌辱并无理轰赶的时候,真的有如此失职的警察在旁边无动于衷地看着这一幕么?
反正这些乱事儿屁事儿也不想再提啦,总之在某国:人权是绝对没有滴;任何人也都可以用“爱国”滴名义去肆无忌惮地干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滴;然后就会蹦出来一大堆喜欢研究“意义”的文人去研究这些众说纷纭的表象滴;而最后的结果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滴;犯了法的人是不会被法律所制约滴;受到伤害的人也是不可能讨个说法滴;因为文人早就利用了各种乌七八糟的“意义”,而把事件的性质给完全地颠倒了黑白滴,这个结果是没办法滴;受伤害的人,也唯有认罪到底才能获得原谅滴——想找个说法,也就等到下辈子再去争个长短滴!